第十八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古树名木保护,对古树名木资源进行登记建档,并按照有关规范和要求,设立古树名木保护标志,建设保护设施,实施相应的保护措施。古树名木挂牌保护率应达到100%。

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