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县级人民政府和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村民委员会在村庄周边可视范围山地开展绿化建设。

山地绿化布局应当与村庄风貌相协调,形成多树种、多层次的森林景观,突出地域特色和季相变化。

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