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乡村绿美条例第十四条有效村民委员会组织动员村民利用院落空间、房前屋后栽植果蔬、花卉和观赏树木等,开展乔灌草花藤多层次绿化,打造花卉型、林果型、田园型等庭院。庭院绿化应当尊重村民意愿,体现文明乡风、良好家风和淳朴民风,并与乡村文化建设相结合。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