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排污者未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如实、按时填报环境统计表,假报、拒报、迟报、漏报环境统计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