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未依法建立环境管理台账,或者未载明有关事项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