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排污者不按要求提供监测数据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第八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