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违法闲置、拆除、改装、损坏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或者故意改变自动监控系统获取数据的,或者自动监控设备出现故障不报告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第八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八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