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在本市范围内转移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或者移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超出本市范围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