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认定的无明确责任人的危险废物或者责任人不具备责任能力的,应当由危险废物所在地的区或者经济功能区安排财政资金,采取措施,按照有关环境保护规定和标准进行处置,并治理被污染的环境。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