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环境污染防治/第一节 噪声污染防治第四十二条有效酒吧、歌舞厅、餐厅等服务业场所的经营者应当保证本场所不得产生超标准的噪声。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