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环境污染防治/第一节 噪声污染防治第四十三条有效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噪声严重扰民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与受其污染的单位和居民组织协商,采取调整生产经营时间及其他补偿措施,并将达成的协议报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