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环境污染防治/第一节 噪声污染防治第四十一条有效高考前十日内和高考期间,在居住区、文教区不得从事产生噪声、振动超标的活动。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