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一百一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新建专业电镀、化学制浆、纺织印染、制革、冶炼、发酵等重污染项目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第一百零九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一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