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一百零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依法予以处罚;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责令其关闭或者限期拆除。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第一百零七条回到全文第一百零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