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一百零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第一百零六条回到全文第一百零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