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一百零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本市范围内已经实行雨、污分流的地区,将雨水管道和污水管道连接的,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第一百零五条回到全文第一百零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