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一百零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在住宅区、学校、机关、医院等环境敏感区域停候的机动车,未依照规定熄火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并可以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第一百零四条回到全文第一百零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