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零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机动车排放检验检测机构未取得计量认证的,由市场监管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