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利用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红色文化遗存的义务,有权对破坏、损毁红色文化遗存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市、县(市、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红色文化遗存保护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和信箱,依法受理投诉举报,及时查处违法行为,对投诉、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30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