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应当发挥各自优势,组织开展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利用的宣传、动员、教育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配合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利用相关工作。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投资、捐赠、志愿服务、技术支持、文艺创作以及学术研究等方式,参与红色文化遗存的保护利用。

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