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利用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应当发挥各自优势,组织开展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利用的宣传、动员、教育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配合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利用相关工作。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投资、捐赠、志愿服务、技术支持、文艺创作以及学术研究等方式,参与红色文化遗存的保护利用。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30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