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利用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市、县(市、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红色文化遗存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和宣传利用工作。党史、档案、发展和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广电、地方志等相关部门、工作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利用工作。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30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