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利用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协调解决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利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利用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利用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