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利用条例/第四章 传承利用第二十七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红色文化遗存的宣传,充分利用安康烈士陵园、旬阳市红军纪念馆、陕南人民抗日第一军成立地纪念室、宁陕县江口烈士陵园、石泉县革命纪念园区、牛蹄岭战役遗址等本地红色文化遗存,讲好红色故事,弘扬红色文化。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坚持正确舆论导向,通过新闻报道、开设专栏、制作发布公益广告等方式,广泛宣传红色文化。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30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