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利用条例/第三章 保护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市、县(市、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红色文化遗存修缮、修复、保养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对红色文化遗存的修缮、修复、保养应当遵循最小干预、不改变原状的原则,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技术规范,防止过度、不当修缮、修复、保养。红色文化遗存有损毁危险,保护管理责任人不具备修缮、修复能力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帮助或者在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通过产权置换、购买等方式进行保护。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30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