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利用条例/第三章 保护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博物馆、纪念馆、档案馆等保护、研究、收藏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收藏、保管制度,完善收藏、保管条件。根据保护研究需要,可以对可移动红色文化遗存进行征集。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将收藏的可移动红色文化遗存捐赠或者出借给保护、研究、收藏机构进行展览和研究。保护、研究、收藏机构应当尊重捐赠人或者出借人的意愿,对捐赠或者出借的可移动红色文化遗存妥善收藏、研究和展示。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30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