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红色文化遗存实行保护管理责任人制度。保护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国有不可移动红色文化遗存,使用人或者管理人为保护管理责任人;

(二)国有可移动红色文化遗存,收藏单位为保护管理责任人;

(三)非国有红色文化遗存,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为保护管理责任人;

(四)所有权人不明确,且暂无管理人或者使用权人的,由县(市、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专人负责日常保护管理。

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