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利用条例/第三章 保护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红色文化遗存实行保护管理责任人制度。保护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国有不可移动红色文化遗存,使用人或者管理人为保护管理责任人;(二)国有可移动红色文化遗存,收藏单位为保护管理责任人;(三)非国有红色文化遗存,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为保护管理责任人;(四)所有权人不明确,且暂无管理人或者使用权人的,由县(市、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专人负责日常保护管理。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30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