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红色文化遗存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效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红色文化遗存的保护与利用,投资建设红色文化遗存保护设施,打造红色文化多元传播平台,培育、设计和推出红色文化旅游景区、线路和产品,推进红色文化与乡村振兴融合发展。利用不可移动红色文化遗存,或者在其保护范围内进行影视拍摄等大型活动的,应当征求当地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和相关管理职责部门的意见。地方法规 · 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4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