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红色文化遗存的保护与利用,投资建设红色文化遗存保护设施,打造红色文化多元传播平台,培育、设计和推出红色文化旅游景区、线路和产品,推进红色文化与乡村振兴融合发展。

利用不可移动红色文化遗存,或者在其保护范围内进行影视拍摄等大型活动的,应当征求当地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和相关管理职责部门的意见。

地方法规 · 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