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红色文化遗存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红色文化遗存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全民保护意识,重视红色文化遗存保护研究,加强讲解员队伍建设。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媒体等应当宣传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工作,开展红色文化主题宣传,推动红色文化有效传播。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利用红色文化遗存开展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地方法规 · 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4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