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红色文化遗存的义务,不得破坏、损毁红色文化遗存,并有权检举和制止破坏、损毁红色文化遗存的行为。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及时受理对破坏或者损害红色文化遗存行为的投诉举报以及有关红色文化遗存险情的报告。

地方法规 · 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