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鼓励单位和个人将收藏的红色文化资料、实物捐赠、出借给政府设立的收藏、研究等文化机构。受赠人和借用人应当尊重捐赠人或者出借人的意愿,对捐赠物或者出借物妥善收藏、保管和展示,并出具证书或者证明。

地方法规 · 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