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红色文化遗存保护条例第十八条有效鼓励单位和个人将收藏的红色文化资料、实物捐赠、出借给政府设立的收藏、研究等文化机构。受赠人和借用人应当尊重捐赠人或者出借人的意愿,对捐赠物或者出借物妥善收藏、保管和展示,并出具证书或者证明。地方法规 · 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4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