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藏医药发展条例/第二章 保障与服务第九条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藏医药工作跨部门协调机制,协调做好藏医药发展规划、标准制定、质量管理等。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