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有效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开办藏药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建立药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保证药品生产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
开办藏药经营企业,应当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建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体系,保证药品经营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
医疗机构配制藏药制剂,应当依法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委托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的药品生产企业、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其他医疗机构配制藏药制剂。医疗机构委托配制藏药制剂,应当向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医疗机构配制藏药制剂应当执行《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的相关要求。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备案的藏药制剂品种的不良反应监测,并按有关规定进行报告。
医疗机构对其配制的藏药制剂的质量负责;委托配制藏药制剂的,委托方和受托方对所配制的藏药制剂的质量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