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藏医药发展条例/第八章 监督与管理第五十三条有效从事藏医医疗活动的从业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有关规定,应当通过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取得相应医师资格,并进行执业注册。以师承方式学习藏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民间藏医和寺院藏医行医者,由两名以上藏医医师推荐,经省中医药管理部门组织实践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后,取得相应藏医医师资格,并进行执业注册。鼓励退休藏医医师和藏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到基层执业服务。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