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3

In force

从事藏医医疗活动的从业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有关规定,应当通过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取得相应医师资格,并进行执业注册。

以师承方式学习藏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民间藏医和寺院藏医行医者,由两名以上藏医医师推荐,经省中医药管理部门组织实践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后,取得相应藏医医师资格,并进行执业注册。

鼓励退休藏医医师和藏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到基层执业服务。

Local Regulations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