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推动藏医药对外合作交流,推进藏医药医疗服务、技术合作、服务贸易等交流活动,扩大藏医药影响力。

鼓励有条件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国(境)外开展藏医药合作项目,开办藏医医院、藏医特色专科医院、诊所和藏医药养生保健机构。

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