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藏医药发展条例/第七章 宣传推广与交流第五十条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推动藏医药对外合作交流,推进藏医药医疗服务、技术合作、服务贸易等交流活动,扩大藏医药影响力。鼓励有条件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国(境)外开展藏医药合作项目,开办藏医医院、藏医特色专科医院、诊所和藏医药养生保健机构。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