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是藏医药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教育、科学技术、市场监督管理、医疗保障、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与藏医药管理有关的工作。

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