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藏医药发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藏医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藏医药区域发展布局,建立健全藏医药管理体系、服务体系和保障体系,推进藏医药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