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藏医药发展条例/第六章 科研与创新第四十三条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支持创建各类藏医药创新研发平台建设。鼓励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企业,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和传统藏医药研究方法,开展藏医药学科研究,加强藏西医结合研究,促进藏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的传承和创新,挖掘、整理藏医药特色诊疗技术和方法并积极推广。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