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藏医药发展条例/第六章 科研与创新第四十二条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藏医药科学研究纳入地方科技发展总体规划,科技、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在科技计划项目中将藏医药科学研究列为重点领域和方向予以支持,设立藏医药发展专家智库。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