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鼓励和扶持藏药开发和利用,落实国家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实体经济、企业技术创新、农产品初加工等方面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对藏药生产企业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可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