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藏医药发展条例/第四章 人才培养第三十条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加强对基层藏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的中西医理论和实践技能、公共卫生服务等相关知识、中藏医类别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