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藏医药发展条例/第四章 人才培养第三十一条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重视藏医药师承教育,支持有丰富临床经验和技术专长的藏医医师、藏药专业技术人员在执业、业务活动中带徒授业。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