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藏医药发展条例/第三章 藏医药资源保护和利用第二十四条有效自治州人民政府卫生健康、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藏药材标准体系。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林业和草原等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对本行政区域藏药材资源进行品种选育和产地保护。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