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藏医药发展条例/第三章 藏医药资源保护和利用第二十二条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野生藏药材资源保护、驯化和培育,对野生藏药材资源实行动态监测和定期普查,合理开发利用动物、植物、矿物类藏药材资源,严禁乱捕、滥猎、乱采、滥挖。鼓励和支持人工种植、养殖道地藏药材以及替代品的选育、研究与开发。培育和保护藏药材知名品牌,促进藏药材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