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藏医药发展条例/第二章 保障与服务第十一条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藏医药服务体系建设,将藏医医疗机构建设纳入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