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和县(市)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名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镇(乡)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组织编制镇(乡)地名方案,经区(县、市)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编制地名方案应当以国土空间规划为依据。其他专项规划涉及地名命名、更名的,应当与地名方案相衔接。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