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地名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市和区(县、市)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和专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地名管理公众参与、专家咨询制度。地名方案和重要地名的命名、更名、销名等事项,应当征求公众和专家意见。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8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