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地名管理条例/第五章 地名公共服务与监督管理第三十八条有效市和区(县、市)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对地名命名开展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本条例规定情形的,及时依法处理,并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8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