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地名管理条例/第四章 历史地名的保护和利用第二十七条有效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专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历史地名普查工作,建立地名文化遗产普查档案。区(县、市)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普查成果报市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8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