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地名管理条例/第四章 历史地名的保护和利用第二十六条有效本条例所称历史地名,包括:(一)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地名;(二)具有纪念意义的地名;(三)历史悠久或者其他使用五十年以上的地名。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8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